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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规

山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13-09-21 浏览次数:

 

2012-11-29

 

第一条  为了表彰高等学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推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每三年评选一次。奖项分著作,论文和研究咨询报告类,设立一等奖、二等奖,对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

 

第三条  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的评审坚持公开透明、公正公平、科学高效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  参评成果的形式包括:著作、论文、研究咨询,报告、译著、考古发掘报告、工具书、古籍整理、软件、音像制品等。

 

第五条  申请评奖的成果,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江泽民三个代表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学术上具有创.新性和前沿性,学风端正,观点明确,论证严密,资料准确、翔实。

 

第六条  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成果奖励的具体标准:

 

 (基础研究类成果: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学科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

 

(应用研究类成果: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有所突破,为党政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大决策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七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评审的组织工作,对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

 

第八条  各类研究成果申请参加评奖的时限为:

 

()自上届评奖受理申报的截止期限始,至本届评奖受理申报的截止期限前,公开出版、发表的研究成果。

 

()未公开出版、发表,但被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采用,为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或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调研、咨询报告等研究成果,不受采用时间下限的限制。研究咨询报告类成果,不论其是否公开发表,必须附采用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教师、科研人员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均可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人限申报一项,不得重复、交叉申报。合作研究成果第一署名人必须是高校的教师或科研人员。

 

第十条  山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申报以学校为单位,向省教育厅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一条  各申报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的成果不应向省教育厅推荐: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评审材料和评审手续不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著作权存在争议。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科技处在对各申报单位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学科专家评审后,由省教育厅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自拟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设置为期1个月的公示期。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须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提出,并说明异议理由和事实依据,写明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和联系地址(如需保密,请注明)。过期或不按要求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获奖的,一经核实,即撤销其获奖资格授,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山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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