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
山西大学教师延退暂行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3-10-23
浏览次数:
山大人字[2013]21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延退条件
1、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2、具有二级教授职务,主持在研国家级项目,指导在读博士研究生,近三年考核合格,可申请延退,聘期一般为3年。
3、延退期满,若主持在研国家级重大项目,可申请延退到规定的项目完成日期;近五年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科技三大奖二等奖及以上、教育部人文社科一等奖,可再申请延退一个聘期。
4、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省人大常委、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等省管干部,延退至任期届满。
5、学科带头人及特殊专业、重点学科急需人才,在国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退休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延退。
二、延退程序
1、工作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延退入员协商,在退休前一年提出书面延退申请及延退年限,填写《山西大学教师延退申请表》,每年9月报学校人力资源处。
2、人力资源处及相关职能部门汇总我校延退人员的基本情况,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后报请学校研究决定。
3、经学校批准后,报省教育厅、人社厅审批。批准延退的人员及年限,以省教育厅、省人社厅文件为准。
三、延退待遇
延退人员按照在职人员进行管理,享受在职人员同等待遇,履行在职人员的职责。
四、其他事项
1、不符合延退条件的硕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研究生导师,其研究生招生及后续事项按照研究生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2、已办理延退手续的二级教授,如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六个月或未完成学校统一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者,组提前结束延退期,办理退休手续。
3、本办法自印发之自起实施,原延退规定停止执行。相关问题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山西大学
201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