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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制度

哲学社会学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7-06-28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鼓励学术交流,加强对学院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营造学术氛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活动包括:

 

1、由学院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地方性学术会议;

 

2、本院教学科研人员参加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会议;

 

3、学院举办的各类学术报告会、学术论坛和学术沙龙。

 

国际性学术会议包括在国内、外举行,有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内有关单位举办的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地方性学术会议指经省市有关部门批准或地方性学术团体在国内举行的只有本国专家学者参加的学术会议。此外,学院还定期组织、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开展学术报告会、学术论坛,学院各研究室组织举办主题性学术沙龙等各类学术活动。

 

第三条 学院主办、承办、协办的学术会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会议指导思想正确、目的明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会议主题必须有利于学院学科建设和学术队伍建设。

 

2、会议主题所涉及的学科,学院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已形成相关的学术研究队伍、承担有省级以上研究课题或已取得有一定影响的研究成果。

 

3、会议经费已落实。

 

4、提供的会议背景材料完整。会议背景材料包括会议主题所属领域近期研究状况、本次会议的目的、以往历届会议的主题、主办者及会议效果。

 

5、须有我院学者提交会议交流的论文(国际性学术会议不少于3篇,全国性学术会议或地方性学术会议不少于5篇)。

 

6、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邀请到国内该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

 

第四条 国际性学术会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主办、承办或协办国内学术会议必须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的正式批文。

 

第五条 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的各研究室必须于会前3个月向学院提交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会议名称、主题、主办单位、会议时间、地点、会议组织机构、经费来源说明、日程安排、拟到会专家学者名单,我院校提交论文情况等”,并附政府主管部门(或学会、研究会)或委托单位的批文附件及会议背景材料。

 

第六条 凡学院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应向与会者收取必须的费用用于会议开支。学院提倡、鼓励和支持主办、承办或协办学术会议的研究室积极向校外单位和组织争取和筹措会议所需经费。

 

第七条 凡学院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结束后15天内,须向学校社科处提交会议综述、会议资料(包括音、像资料)、会议经费决算表等材料。

 

第八条 学院教学科研人员赴校外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者,必须做到:

 

l、有会议论文录用通知书或会议邀请函或会议正式通知;

 

2、经费落实。参加会议所需经费一般应全部由参加者所承担的项目(课题)经费或学科建设经费中开支;

 

3、确需学院提供经费资助的,须提交书面申请和经费预算,报学院领导审批;

 

4、外出参加学术会议的老师,返校后15天之内须向所在研究室和学院提交包括会议简况、有价值的学术信息的书面报告,然后到办公室办理经费报销手续。

 

第九条 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其涉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其余事项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十条 学院教学科研人员要积极开展校内学术交流活动,作为晋升职称、晋级、评奖的依据之一。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每年至少要作一次学术讲座。

 

第十一条 凡赴校外进修、访学或参加国际性学术会议的人员,返校后均要求以学术报告形式在学院教师大会上进行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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