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社会学学院教职工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范围及待遇
(一)法定假期
所有教职工每年均享有国家统一规定的法定有薪假期,包括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具体时间以学校通知为准。妇女节女教工放假半天;如因工作不能休假的,学院可酌情安排调休。
(二)病假
1.持有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院领导同意后方可休病假。病假到期而又未治愈者需再次申请,获准后方可续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2.遇突发病情不能上班,需按准假权限及时报告相关负责人,病愈返校后须第一时间提交有关医生诊病及病假证明文件;无法提交相应证明的,按旷工处理。
3.短期病假为带薪假;病假累计满一个月的,扣发一个月的任务绩效。
(三)事假
1.教职员工不能无故请假,有特殊原因需请假者,须按准假权限提前1天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批准后方可获假。
2.事假为无薪假期,最小休假单位为半天。
3.请事假累计超过十天的,扣发一个月的任务绩效;旷工累计三天以上者,扣发一个月的任务绩效;年旷工累计十天的,按考核不称职对待。
(四)婚假
试用期满的教职工领取结婚证书即享有婚假。凭结婚证书向所属部门申请,经院领导审批后,可获3天带薪婚假;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含公休假日)。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书半年内(以发证日期为准)一次性休完。
(五)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仅指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不幸亡故,可享有带薪假3天。
(六)产假
符合计划生育的女教职工,凭医院证明(即孩子的《出生证》)及政府部门签发的计生证明(即《准生证》)申请产假,假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假期及薪金发放按相关劳动法规执行,由学校人力资源处具体办理。
(七)工伤假
教职工在工作期间因公受伤,应在第一时间到指定医院就诊,并在12小时内报学院。工伤经确认后,具体休假及假期待遇按相关劳动法规执行。发生伤亡事故应立即就近治疗并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学院报告,同时填写事故报告提交学院办公室。
二、请、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教职工请假,须提交书面请假条,注明时间、地点、事由、返院日期等情况。
(一)请假1日以内,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中层正职干部请假由学校领导审批。
2.科级以上干部请假由书记、院长审批;
3.教师、行政人员由学院分管副院长、副书记审批。
(二)请假2日以上10天以内的,符合休假条件的教职员工,应根据本职岗位和教学任务需要,由学院分批给予安排。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中层正职干部请假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时报告学校主要领导。
2.中层副职干部请假2天以上10天以内的,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10天的,需同时报告学校主要领导。
3.教师、行政人员由学院分管副院长、副书记审批,需同时报告书记、院长。
(三)凡因私请假涉及课程异动的教师,须先履行请假手续,再申请办理课程异动手续。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归者,要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教职工请假满后,必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时,应在假期未满之前向领导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以上规定办理。
(六)未按本规定办理请、销假手续,擅离职守或请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工论处,除扣发旷工期间工资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或辞退。
(七)教职工外出离开市区者,无论事前请假与否,在离校前必须向学院办公室反馈并登记备案;外出前应安排好相关工作,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不得因本人外出影响工作运行。
(八)中层干部请假方式和程序,按《山西大学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层干部请销假报告的实施意见》执行。
附件: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