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制度,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更加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山西大学分党委工作条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分工负责、个别酝酿、会议决策的运行机制。涉及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行政方面的重大事项须经过党委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 精简会议数量,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均应由分管领导与相关正职在个别酝酿、相互沟通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提出初步意见,然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会议要精、简、短,高质量,高效率。
第二章 学院党委会议
一、学院党委会议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涉及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须经过院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书记通过党委会议实行民主决策。
第五条 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党委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分管领导和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向书记汇报。
二、学院党委会议主要议决范围
第六条 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重要决定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稳定工作等重要问题。
第八条 讨论决定院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建章立制等。
第九条 讨论发展党员工作和学生管理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讨论决定学院党组织机构的设置、党委委员、支部书记、科级干部、辅导员的配备调整及其考核、评优、奖惩等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讨论决定学院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团组织和统战工作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其它需提交学院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
三、学院党委会议的时间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会议召开时间,由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会议如与党政联席会议相遇时,先开党政联席会议,后开党委会议。
四、学院党委会议的执行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时,由党委书记会同副书记、院长协商解决,事后向党委会议通报。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委员。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书记确定。
五、学院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党委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通知参会人员、准备会议材料、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2、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的整理;
3、会议决议的督办落实;
4、会议通知、决议落实情况等信息的反馈。
第三章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
一、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原则
第十八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党政领导交流思想、交换意见、沟通信息、研究决定学院行政重大事项的重要会议。涉及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创收、行政管理、大额经费使用等重大事项,须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院长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决策。
第十九条 认真执行会议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由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向院长汇报。
二、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主要议决范围
第二十条 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校党委、校行政的重要指示和决定。
第二十一条 分管领导通报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对下一阶段的工作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讨论决定学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年度工作总结、创收等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讨论决定师资队伍建设和人才引进。
第二十四条 讨论有关教职工的奖惩、聘用、绩效改革、职称评审、外出进修、评优选模等。
第二十五条 讨论学院的重要学术会议及大型活动安排。
第二十六条 审议决定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奖金福利分配、规章制度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研究决定学院基础建设项目、设备设施采供及重要经费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 其它需要在党政联席会上议决的有关内容。
三、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间,由院长根据工作进展和会议议题需要确定。
第三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如与党委会议相遇时,先开党政联席会议,后开党委会议。
四、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主持。遇有特殊情况来不及召开党政联席会议时,由院长会同书记、相关副院长协商解决,事后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三十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党政领导全体成员、两办主任。根据会议议题需要,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院长确定。
五、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学院办公室负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通知参会人员、准备会议材料、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2、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的整理;
3、会议决议的督办落实;
4、会议通知、决议落实情况等信息的反馈。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三十四条 凡学院党委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班子成员应认真贯彻执行,自觉维护集体领导的权威,不准个人擅自改变。如有新情况确需变更原决议的,党务方面的向书记提出意见或建议,行政方面的向院长提出意见或建议。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应执行原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需要保密的会议内容或未议决的事项,要严守保密纪律,不得扩散。
第三十六条 因事不能按时参会者,要提前向主持会议的领导请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