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2
转自:中国社会科学网
6月8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20世纪中国分析哲学史研究”课题组举办“中国分析哲学史研究线上系列讲座”第十二场学术报告,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胡星铭受邀作题为“从证据主义到责任认识论”的讲座。项目首席专家江怡教授主持讲座,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陈敬坤教授为点评嘉宾。
讲座开始,胡星铭指出,在20世纪上半叶,经由胡适的介绍、宣传和他在学术中的身体力行,证据主义在民国学术界产生了重大影响,主要体现在“古史辨”学派与中国古典文学史两个研究领域。证据主义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信念伦理学,是对于“我应该相信什么”问题的回答。证据主义主张无证不信,即拥有支持命题p的充足证据才可以相信命题p,如果证据不够,就应当悬而不断。第二种是关于知识论的,即关于知识的定义的问题“什么是知识?”。流行的证据主义将知识定义为:S知道p= S能够用充分的证据去证明命题p为真。
胡星铭指出,对流行的证据主义有一个显然的反驳:我们显然知道有一些命题为真,但无法证明它们为真。比如,如果a="""b,b=c,那么a=c,这一命题显然为真,但我们无法给出证据证明这个命题为真。又比如,他人存在。我们都能看见他人存在,但我们很难证明“他人存在”这个最基本的命题。
胡星铭认为,对于这一反驳,有两种回应方案,一种是让证据主义拥抱怀疑主义,另一种通过重新表述证据主义来拒斥怀疑主义。第二种是主流方案。主流的证据主义者做了两个区分。首先,他们区分了“S拥有支持p的充分证据”与“S能够用充分的证据去证明p为真”。观察(视觉经验)和理智直观(直觉)可以做为支持某些命题的证据,虽然它们可能无法作为证明的前提。比如,当一个人观察到他人存在,(在没有反面证据的情况下)就拥有了支持“他人存在”的充分证据,虽然不能证明他人存在。主流的证据主义者认为,要知道p,S必须拥有支持p的充分证据,但不必能够用充分的证据去证明p为真。其次,他们对“充分的证据”与“确凿无疑的证据”也做出了区分。他们认为,充分的证据不是确凿无疑的证据,即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命题p,也不能百分百地确定命题p为真。确凿无疑的证据则是指确保命题p一定为真的证据。主流的证据主义者认为,要知道一个命题,拥有充分的证据即可,不要求确凿无疑的证据。针对充分与否的判断,一些证据主义者给出了一个标准,即刑法的标准,就是法官在刑法判案时采用的证据标准,不考虑不合理的怀疑,只要求排除所有合理的怀疑。胡星铭认为,刑法的标准是比较高的,如果证据主义者采取比更低一点的“充分证据”的标准,就更能够解释我们日常的知识。
基于以上两个区分,胡星铭依次讨论几种改良版的证据主义知识定义:(1.0)S知道p = S相信p,并且S拥有支持p的充分证据。(2.0)S知道p = S相信p,S拥有支持p的充分证据,并且p为真。(2.1)S知道p = S拥有支持p的充分证据,S基于这些证据相信p,并且p为真。1.0版面临着知识与真相隔断的问题。2.0版面临着拥有证据但无视证据的问题。2.1版则面临着葛梯尔(Gettier)问题的挑战。例如,你去医院体检,几天后医生告诉你,你身体各项指标一切正常。医生是相关专家,他的证词对你而言是很强的证据。于是,你相信了医生的话。然而,事实上,医生是错把另一个人的体检报告当成了你的体检报告,虽然你的体检报告也显示一切正常。显然,你并不知道你身体各项指标一切正常;你只是侥幸正确。然而,根据证据主义的知识定义2.1版,你知道,因为你基于充分的证据相信“你身体各项指标一切正常”这个真命题。
胡星铭介绍了一些哲学家对葛梯尔问题的一个诊断方案。在葛梯尔问题的例子中,主体之所以不知道,是因为可能会出现剧情反转,或者用知识论的术语说,是因为存在证据削弱者(no defeaters):一旦主体意识到某些真相,他原来证据的效力会被削弱。因此,哲学家康尼(Conee)和菲尔德曼(Feldman)提出了一个新的证据主义知识定义(3.0版):S知道p = S拥有支持p的充分证据,S基于这些证据相信p,并且p为真,并且没有证据削弱者(不会出现剧情反转)。
许多哲学家指出,证据主义的知识定义3.0版面临两个问题:(A)实用因素的侵入与(B)存在没有证据的知识。为了解决这两个问题,胡星铭提出了一种责任知识论,即S知道p = S以认知上负责的方式相信p,p为真,并且没有责任削弱者(no defeaters,不会有剧情反转)。胡星铭指出,责任知识论的知识定义与证据主义相比,最重要的不同在于:第一,证据主义的知识定义很强调充分证据,而责任知识论的知识定义里面没有提到证据;第二,证据主义讲的是证据削弱者,责任知识论讲的是责任削弱者。一些证据主义者会把认知上负责还原成跟着证据走,认为跟着证据走才算认知上负责,反之则是认知上不负责。胡星铭反对这种观点,主张有时候不跟着证据走,也能以认知上负责的方式相信某一个命题。
胡星铭吸收了Foley, Goldberg和Peels等哲学家的观点,认为S是否以认知上负责的方式在t时刻相信p,不仅仅依赖于S在t时刻拥有的相关证据,还依赖于其他因素,有时候,其他因素甚至起到更重要的作用。他强调,其中三个最重要因素:第一,S之前是否尽到认知责任。第二,p是否为真在实践上的重要性。第三,S的社会角色,社会角色的不同对于某一命题认知上负责的标准也不同。
讲座最后,胡星铭用责任知识论的知识定义,尝试解决证据主义3.0版本遇到的“实用因素的侵入”与“没有证据的知识”两个难题。
在点评环节,陈敬坤指出,讲座内容丰富,论证严谨,非常具有个人原创性的见解。基于讲座内容,陈敬坤与胡星铭就以下三个问题做了赋有启发的交流:第一,“我们原则上没有办法去穷尽收集所有证据,认知上负责与否是否可以有量化的标准”;第二,“如果证据有强度,信念应当也有强度,责任是否只能通过提高证据强度来提高信念度?原则上针对证据主义3.0的批评是否适用于责任知识论?”;第三,“当S1发表了新的发现,虽然S2并未收集到该消息,S2是否有必要放弃自己目前的信念吗?这是否在苛求S2拥有上帝视角?S2可以安于已有的证据而接受某个信念吗?”。
在互动答疑环节,线上听众踊跃提问。胡星铭对“是否不存在一个没有问题的知识定义?如果是,是否意味着没有必要再提出一个新的知识论?”,“责任知识论是基于责任这个概念建立的一个知识论主张,责任是否总是要求某种对责任的意识或者认识?能否说某人没有意识或认识到他的责任但却最终尽到了他的责任?”“认知主体无意的动作是否尽到了自己的认知责任?”“是否存在一种责任无涉的知识?”等问题都给出了清晰的解答。
本场讲座持续了两个多小时,来自全国各高校的1200余名师生参加了讲座,听众反响热烈,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本次讲座采取了线上直播的方式。
(山西大学哲学社会学学院董化文/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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