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理论探索》2013年第2期
周斌
(山西大学,太原030006)
摘要 虚拟技术导致的道德消隐,是指虚拟技术在传统形式上的主体与道德决定之间构筑了心理屏障,行为者的身份隐匿增强了个体的道德真空效应。从道德的含义看,虚拟技术解构了道德存在的源动力因素;从现实交往实践看,网络身份加重了网络道德危机的可能性;从个体意识看,虚拟技术导致的自我中心主义是恶的意识产生的根源。
关键词 虚拟技术,道德消隐,深层原因,源动力因素,道德危机,自我中心主义
中图分类号 B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4175(2013)02-0005-04
虚拟技术建构的网络世界因其开放性和全球性的扩张,将身份的隐匿程度加深到了迄今为止最为难以捉摸的境地,因而为网络行为主体在交往中的随意性与非理性的行为创造了理想的契机。匿名性交往的严重后果在于,个体刻意回避了现实交往中应有的责任意识,甚至以技术的名义为其行为动机进行辩护。因此,人们对网络道德的诟病除指向为个体质询外,还有无法摆脱的虚拟效应。本文基于虚拟技术的视角,对网络道德消隐的原因进行深度解析。
一、从道德的含义看,虚拟技术解构了道德存在的源动力因素
当人们倾注于主体意识所决定的网络道德不过是现实生活道德的迁移,而竭力思考如何提升个体网络道德素养的时候,当研究者总是倾向于对网络技术的社会效应作各种各样的反思和批判时,似乎忽视了一个根本问题,即虚拟世界究竟能否赋予道德运行的可能性?在虚拟技术与道德之间,颇具解释效力的问题也许在于确认虚拟领域中的道德发生机制。一般认为,道德是以善恶评价为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的力量来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1〕(P798)关于“道德”含义的这一通行性的解释,正如人类生活中一切美好的愿望一样,是建立在“应当”的思维基础上的。因为我们深知,如何理解道德与道德如何运行是俨然区分的,混淆道德的含义与道德的实践效力很可能源于一种无知的自信。如果我们将这一道德含义嵌入网络虚拟空间予以重新考量,就会发现虚拟技术对我们习以为常的观念构成颠覆性的理论危机,其中展示的是以抽取道德发生的源动力因素为主导的作用方式。
从“道德”含义所揭示的动力发生机制来看,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是三种基本因素。社会舆论在通行的解释中成为道德发生的首要力量,在本质上应属于“他律”范畴内的遏制功能。直接作用于道德的社会舆论之“他律”效力,显然是某一不适行为在发生之前就可以料及假定发生之时的外在压力,当然也可以是在行为发生之后的“千夫所指”,总之必须是行为主体某种“在场”效应所引发的。如果没有现实性舆论机制的“在场”,网络技术建构的虚拟社会因其秘不可测的身份隐匿,舆论制约在网络符号中的无效就不足为奇了。即便是不良的网络行为在事后迎来铺天盖地的谴责,但已然发生的行为在事实上解构了道德的应当性理念,行为一旦发生也就宣布了舆论机制的“不在场”性征。此外,再来看作为道德驱动力的“传统习惯”这一因素,其作用机制是以“判例法”的作用方式实现的,它讲求的是人类历史思想观念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然而这种意识领域内的衔接之所以奏效乃在于有现实性的“先例”可循,但在网络技术所建构的虚拟图景中我们缺乏可以依照的技术层面上的“前虚拟”现象。在虚拟语境下,历史范畴中的传统习惯不存在任何的“穿越”效应。
需要认真分析的是作为道德发生的内在动力———内心信念。内心信念在道德的源动力系统中属于自律性范畴,是维护道德神圣性、纯洁性和高尚性的自觉表达。康德所讲的“对于道德法则的敬重是唯一而同时无可置疑的道德动力”〔2〕(P85)就是这层意思。在善良意志的理解上,所谓内心信念是与道德直接同一的。然而,正如人们对康德伦理学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对于内心信念的可靠性、实践性也为社会成员所质疑甚至是讥讽。“道德”及其所属的“内在信念”是“应当”层面的解释,“应当”反映的是能够体现愿望与期待的某种价值取向,因而是一个需要分析和证实的概念。提出这一问题并非是否认“内心信念”,内心信念是无法否认的,当一个人说自己有内心信念的时候,任何人都没有理由否认,因为内心信念的有无是无法测度的。内心信念的无法测度,不仅是在肯定的意义上,也应该在否定的意义上,个体的自选择能力、自组织能力与自控制能力等道德运行的内部机制不可避免地因道德体系的开放性而受到环境的侵袭,自我坚持的道德裁判权未经证实就退出了信念领域。因此,我们既然承认道德风险从而无法在现实中断言内心信念的潜在性,当然也就更不能自欺欺人地在虚拟世界中将个体行为假定为自律,我们宁愿假设每个人的内心信念是不可靠的,就算这种假设是对道德的“玷污”也心安理得。在网络语境中,以抽象符号为媒介的虚拟因素加重了我们对“信念”的担忧,这种担忧根本上来源于现实社会对心灵的纷扰。
如此,“道德”发生所赖以维系的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等动力因素,在网络技术建构的虚拟语境中纷纷折戟沉沙。正如有关学者指出,文化不再由宗教、社会习俗、伦理原则等因素决定,而是由科学和技术决定;面对面的、具体的家庭和邻里关系被数字化或电子化的虚拟交流方式所取代;由各种不同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技术日益成为社会变化的驱动力,一切固有的社会关系被技术所推翻。〔3〕然而,虚拟技术对道德的颠覆,是否意味着我们为自我的道德迷失找到了问心无愧的借口?面对网络的诸多问题,我们是否应为这种客观性主导的问心无愧感到内疚?
虚拟技术不禁使我们疑窦丛生。虚拟社会本身能否实现道德生命力的延续效能?如果从概念的指向来理解,虚拟技术抽去了道德含义的根本前提,不过由此认定网络虚拟社会缺乏道德却是难以想象的事情。因此,我们必须在道德的概念之外寻求网络道德应当存在的理论证明。虚拟社会归根结底是人类知识与社会发展的产物,既然生活在现实中的人都毫无例外地体验着道德,那么虚拟社会也应具有道德,虚拟社会归根结底可以还原为现实,这是我们研究网络道德的根本依据。问题的实质显然并不在于道德发生的动力因素如何,而在于虚拟技术构建的道德交往关系,而道德交往关系必然是通过虚拟技术与人类认识的相互关系、虚拟技术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相互关系表现出来,这是虚拟之于道德的影响基础,也是网络道德确立的前提。因而,虚拟技术可以祛除道德的本源动力,但无法祛除人类认识、人类社会发展与网络道德之间的深层关联;虚拟技术可以颠覆道德的概念,但无法祛除道德的物质基础,也就是交往实践。马克思认为,“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究竟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4〕(P532)虚拟社会中的道德消隐,与现实社会中的道德变化有着一定的关联,这一点体现在由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的演变中人们道德意识的变化。
二、从现实交往实践看,网络身份加重了网络道德危机的可能性
人类关于虚拟社会的知觉,显然不能局限于网络技术的客观建构,如果没有人类现实生活感悟的植入,就无法从虚与实的界限识别中解释技术革新引起的心灵感受。正如鲍德里亚谈到数字化虚拟的本质时指出:“它不再是造假问题,不再是复制问题,也不再是模仿问题,而是以真实的符号替代真实本身的问题。”〔5〕(P187)虚拟没有也不可能与现实决裂,当虚拟感基于网络技术的缘故从主体生命意识中萌发并持续发酵,生活在现实领域中的我们也正在深切地感受着深刻的社会变革。从人类社会的历史演进与科技力量的强势渗透,熟人社会、陌生人社会和虚拟社会的演进模式,形成了从行为者身份上来理解人类道德的变化所归属的不同的社会语境。与熟人社会相比,陌生人社会逐渐剔除了先前特有的人际之间的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如果我们不曾领略陌生人之间人际冷漠、社会信用度低等特点,也就不能走出固有的观念模式来认识当前公共道德领域问题频发的深层原因。基于行为者身份在现实与虚拟中的相似性推演,从现实社会的人际关系变革中揭示虚拟道德的“社会性”本质,为我们从陌生人社会中所遵循的行事原则以及人的性征演变来分析网络主体道德消隐提供了现实参照。
人在虚拟社会中的所思所为,无非是人类活动范围与方式在新领域中的一种拓展和延伸。对于陌生人社会中人际之间的相互猜忌与貌合神离,人们逐渐心领神会乃至深信不疑,并觉察出陌生人之间的交往规律在塑造人的主体意识中所发生的潜移默化的作用。随着行为者身份由现实中的生疏到网络中彻底隐匿,陌生人社会的人际特征在虚拟空间中放大,由于人们完全消失在信息终端的背后,在现实交往中诸多备受关注的因素如性别、年龄、身份、性格等在虚拟空间中都能借助虚拟技术而隐匿。因此也具有了虚拟性和非真实性特征,人们可以将现实中所隐藏起来的内在情感、观念无所拘束地展示出来。国外某项研究表明,至少50%的在线用户有过网络欺骗行为,其中27.5%的被访者在网络交往中故意夸大个人魅力,22.5%谎报年龄,17.5%谎报职业、居住情况、教育等个人资料,15%故意矫饰个人兴趣(如爱好或宗教)。〔6〕总之,个体在虚拟世界的行为方式与现实中的人际交往性征存在着相关性,无论是社会历史中的深刻变革所形成的陌生人关系构成还是数字化技术操纵的虚拟网络世界,共同特点是由行为者身份而萌发了某种遮蔽效应。从陌生人社会中的冷漠无情、诚信缺失、见危不救到网络虚拟交往中的信息欺诈、信息侵权以及病毒肆虐、黑客横行,诸种道德湮灭的迹象在某些个体身上一览无余;更为严重的是,从熟人社会到陌生人社会再到虚拟社会,人们对行为引起的大众话语的可承受能力持续增强,那些在熟人社会中自觉尴尬的事情在陌生人社会中变得无拘无束,而在虚拟世界中尽情放纵甚至到了为所欲为的程度。世间那些寡廉鲜耻的肉体交易者为何远走他乡,在人际陌生的都市夜色下暗娼浮动,岂不是因为缺少了熟人社会中面面相觑而无地自容的感受,而那些通过网络视频进行色情裸聊的无耻行径,也不正是说明了原始性征在虚拟技术的遮蔽下终于蓄势迸发?
面对虚拟世界中的道德沦丧,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是,是否因行为者身份的遮蔽反而真正展示了某些个体不为人知而又确实是自己本真的人性?假若如此认定,岂非是将那些道德沦丧的人贴上了原始之“恶”的标签,这样的设想显然不能获得多数人的认同。就某一个体的行为而言,显然陌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性征与虚拟技术的遮蔽效应虽然可以成为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但并不能构成其充分条件,而只是一种或然性因素。因此,我们宁可相信存在“善”的非连续性,也不能断言“恶”的绝对性。因而在思考陌生人社会形成中出现的公共道德危机,以及这种危机在从陌生人社会转入虚拟社会后再次加剧的问题时,我们就绝不能在陌生人社会中着眼于对社会道德的责难而不是自我顿悟式的剖析,同样在虚拟空间中也绝不能基于“网络为本原人性的浮现提供了技术支持”的缘由而在道德沦丧的原因中排斥了主体因素。这就表明,无论是“善”或是“恶”,虚拟实践中道德行为的形成与发展都离不开实践主体的意识创造,因而挽救虚拟空间的道德沦丧必然转向自我,人类理性的存在应该将行为的原初动力安置于自我实现的内在机制中。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主体的因素并非是唯一的,在我们欣赏虚拟技术的工具性价值所创造的时空便捷之外,此种技术亦可以按照行为主体的意识,在一个可以充分扩大人类思维的环境中遵循新式的感悟逻辑来设定主体的价值取向。
三、从网络虚拟之幕下的个体意识看,虚拟技术导致的自我中心主义是恶的意识产生的根源
我们虽然否认了虚拟领域中个体“恶”的绝对性,同时从个体自我实现的层面看到了“善”的非连续性中仍存的“善”的希望。但是对于虚拟社会之“恶”,如果我们坚持道德之内心信念的主因,就会不可避免地去探寻自由意志与道德选择的终极原因而陷入形而上学的泥潭,事实上许多人在探究道德问题时喋喋不休地诉求道德自觉或者道德修养,这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无力的。陌生人关系领域中的人际性征,正随着行为者身份由现实中的生疏到网络中彻底隐匿而在虚拟社会中持续发酵。然而,陌生人社会的交往意识从现实社会到虚拟社会的迁移,对于虚拟技术遮蔽效应下的道德消隐并不能构成充分条件,其作用方式只能是参照性的,而不具有普遍性的解释意义。因此,我们必须从网络技术的原初设计入手,寻求虚拟之幕下的自我中心主义。
首先,虚拟之幕是基于网络技术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信息屏障。但虚拟之幕并非我们熟知的罗尔斯“无知之幕”。虚拟之幕中的身份隐匿并不是针对自我,不存在任何对“我”的甄别,而是对除我之外一切人都存在着信息盲区,被消解了的真实社会中的身份、地位、性别、年龄、个性等因素总是与“我”自身相对立的。这样,任何人对于其他人而言,都处于“众人皆醉我独醒”的境况之中。显而易见,网络虚拟之幕所揭示的是一种“一与多”模式下的网络自我中心主义,因而在其指向意义中存在着主体行为的任性和随意性。
其次,虚拟之幕下的个体交往并不遵循自利契约论的要求。由于无知之幕与虚拟之幕所形成的身份隐匿的不同指向,两类幕后的个体所关注的利益视角不同。在无知之幕的选择中,“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就是站在社会中潜在的最小受惠者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在选择原则时任何人都不应因天赋或社会背景的关系而得益或受损。”〔7〕(P16)因而,“正义的原则将是那些关心自己利益的有理性的人们,在作为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和自然的偶然因素方面的利害情形的平等者的情况下都会同意的原则。”〔7〕(P17)可见,无知之幕所建构的利益原则是一种自利契约论。由于网络虚拟与无知之幕所遮蔽的身份差异,虚拟之幕在任一“自我”与他者之间建立了“一与多”的交往关系,网络行为者均是以自我为中心建构起辐射型交往平台,行为主体的任性与随意性就难以建构彼此之间的自利性契约。在虚拟之幕下很难保证每个人的信息权利不被侵犯,也难以保证每个人不去侵犯他人的信息权利。
最后,完全凭借技术所创制的虚拟之幕,在个体之间预设的只能是“机会”平等,这种平等不具有“善”的意义。在网络虚拟世界中自我中心主义盛行,行为者不会从社会中潜在的最小受惠者的角度来考虑最有利于自己的行为,这里展示平等的平台为虚拟技术所搭建,其核心是机会平等,由于虚拟技术隐匿了行为者身份,不仅实现了完全的话语权利,更重要的是拥有现实生活中只被一少部分人垄断的话语霸权,这是网络话语平等的基本前提。虚拟技术的本质特征是身份隐匿,人们之间的职位高低、辈分高低、学历高低、学术高低等因素都被遮蔽,也就彻底消除了人微言轻的现象。在网络中,虚拟技术真正实现了“我可以不同意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这样的一种言论自由。同时,网络言论自由的后果也应引起重视,众说纷纭难以形成统一的标准,也就无法为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确切的规范指引。
由此可见,网络社交平台作为信息传播的新型载体,以其表达的即时性和反馈互动的即时性吸引了大量形形色色的话语主体,但也由此产生了话语权利的危机。可以说,在失去现实社会中的责任约束后,“网络狂欢”直接反映了人们内心那种与现实社会截然不同的潜意识和内在冲动,这就往往表现为公共道德理性的丧失。当我们已经依恋网络并对网络形成某种依附性的时候,或者说当我们被网络众口一词的表象所感染,理性的思考就容易被非理性的盲从所遮蔽,从而导致我们缺乏意识的独立性并削弱了对网络话语渗透的抵抗能力。
虚拟技术导致的道德消隐促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在网络技术构建的虚拟之幕下,对人类道德构成致命性打击的不仅是依赖于自我中心主义的话语任性,还有身份隐匿产生的对网络镜像的虚拟感。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并没有引导人们从技术观念上加以正视,反而使人们模糊了虚与实的边界。正是这种虚拟感导致人们对于道德流失的危害性不以为然,其本源在于虚拟感的假象使人们在需要运用理性的时候却踏入虚拟与现实难以分辨的泥潭。网络社会和网络生存的虚拟性并不能否定网络社会和网络生存的实在性,网络空间虽然是虚拟无形的,但我们对相应行为的观念与现实领域中的感受是一致的。面对虚拟技术导致的网络道德消隐问题,有必要依靠虚拟技术的力量,如实行网络身份管理来维护虚拟社会的秩序。这种解决方案虽然是治标而非治本,但它是个体道德因素的必要补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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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Cornwell B, Lundgren D C. Love on the Internet:Involvement and Misrepresentation in Romantic Relationships in Cyberspace vs. Real space 〔J〕. Computers in Human Behaviour. 2001(2).
〔7〕〔美〕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责任编辑苏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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