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自然辩证法研究》(京)2008年3期 作者:谢耘
【作者简介】谢耘,中山大学逻辑与认知研究所博士研究生哲学系。(广州 510275)
【内容提要】非形式逻辑在中国学界遭遇了“论证逻辑”的概论混淆甚至术语转换。这一不必要的转换不但抛却了已然辩护的“非形式”标识,而且还挑开了论证理论中证成“逻辑学”品性的难题。同时,“论证逻辑”只有解读为“论证理论”才具有合理性,但论证理论与非形式逻辑仍不对等而是有种属之别。
【关 键 词】论证逻辑非形式逻辑论证理论
在西方学界方兴未艾的非形式逻辑,也日益得到我国逻辑学界的关注。一方面,非形式逻辑不断激发着中国逻辑学者的理论兴趣而被积极引介①;另一方面,非形式逻辑也逐渐被作为中国古代逻辑的一种合法性证成方式及研究进路而饱受争议②;此外,非形式逻辑还被认为辩护了传统逻辑的地位甚至展示了当前逻辑教学改革的一种方向而备受期望③。
1 问题的引入
一般而言,形式逻辑以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为研究对象,而非形式逻辑以实际论证分析与评估的非形式(non-formal)方法和规范为理论旨归。依其创始人拉尔夫·约翰逊(Ralph H. Johnson)的界定,非形式逻辑是对日常话语中的论证进行分析、解释、评估、批评和建构的一个逻辑学分支[1];从更广的论证研究领域来看,非形式逻辑被看作是论证研究的逻辑学进路(logical approach)。显然,“实际论证”与“逻辑”是解读非形式逻辑的两个关键词。而正是这两个关键词,在中国逻辑学界为之博得肯定与厚望的同时,也使之遭遇到混淆与转换——“论证逻辑”。
众所周知,中国古代逻辑虽不多见对推理形式的抽象和讨论,却蕴藏着诸如“王充的论证逻辑”[2]的对论证的分析和探究。换言之,“论证逻辑”在中国逻辑史上深有渊源。并非偶然,国内非形式逻辑研究者也乐于提倡“论证逻辑”:“‘非形式逻辑’并不是一个适宜的术语,我宁可称之为‘论证逻辑’。”[3]可见,相比“非形式逻辑”,“论证逻辑”一语更契合中国逻辑史研究者的直觉和我国非形式逻辑研究者的偏爱。
然而,“论证逻辑”无论作为一个理论术语还是学科名称,却总是被直接引入而鲜见清晰的分析与界定。“论证逻辑”到底是何含义?它能否成为非形式逻辑的代名词?本文将就其概念本身进行适当审视,进而对其与非形式逻辑及论证理论的关系做出必要的澄清。
2 “论证逻辑”的概念
探问“论证逻辑”一词是何含义时,一个直觉上的清晰答案会立时呈现,“关于研究论证的逻辑”。或许正因此直观性,才使之被视为一个不必解释的自明概念。但作为一个严肃的理论术语甚至学科名称,在直观的基础上它理当还具有更实质的(意义)清晰性说明和(用法)合理性辩护。因而,我们并不应该回避进一步的追问,什么是“关于研究论证的逻辑”?而能否给逻辑一个一致认同的准确定义本是一个争议性问题,这就注定了“论证逻辑”的提倡者回应上述追问的困难与风险。笔者在此只尝试以两个较为通行的逻辑界定来作一分析。
广义而言,诸多逻辑学著作中最通行的界定是“逻辑研究论证,探讨好的论证的标准,是区分好的论证与坏的论证的科学”,以此观之,“论证逻辑”近似于一个不适当的同语反复。以学科对象冠于该学科之前的名称明显是反常的,若逻辑本以论证为对象,以区分好坏论证为旨归,则正如我们不会提“语言语言学”或“力物理学”一样,自然也不应该提“论证逻辑”。
狭义而言,现代(形式)逻辑则将逻辑更具体地界定为“研究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的科学”④。于此而言,“论证逻辑”并非同语反复,即它“研究论证中的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然而在此语境中它又将面对双重困境。一方面,从现代逻辑的观点看,并无实质性的推理与论证之分,而只有形式论证与非形式论证之别(形式论证是形式系统中的一个证明,而非形式论证是以自然语言为载体的形式论证)[4]。而严格说来,没有推理与论证的区分前提,则没有“研究论证中的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一说。另一方面,纵使拒斥形式非形式论证的理解而给论证和推理以严格区分,“论证逻辑”却又变得词不达意。毕竟,无论是王充对论证的讨论⑤,还是非形式逻辑对于论证的研究,都不致力于探讨这种“论证中的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
当然,此时似乎应回响起皮尔士“逻辑学有上百种定义”的警示。面对结合通行定义的理解困境,我们只能等待并理当期待其提出者来澄清,他们偏爱的是哪种可以之证成“论证逻辑”的逻辑定义。质言之,迄今为止“论证逻辑”并没有在理论上呈现出被预设的概念清晰性。同时,论证研究复兴及非形式逻辑兴起以来,非形式逻辑学者们不会不清楚其理论对象是实际的“论证”,不会不明了其研究进路是“逻辑”的考察,却鲜有青睐“logic of argument”一语。这一对比性事实也当引发我们对“论证逻辑”术语合理性的反思。
3 论证逻辑与非形式逻辑
鉴于概念本身(目前)的含混性,理当不奢求以“论证逻辑”为“非形式逻辑”的代名词。但纵使对此存而不论,若从当前非形式逻辑的发展进程来看,这一替换还将彰显出另一种不适当性。一方面,非形式逻辑的“非形式”限定早已挣脱了与之相关的理论困境;另一方面,以“论证”更替“非形式”也不是一个合乎时宜的选择。
历史地看,从最初产生于逻辑形式化范式束缚中而着力调整与形式逻辑的紧张关系,到当前置身于论证理论领域中而致力完善自身的学科定位,非形式逻辑始终遭遇着对其逻辑学身份的质疑,“非形式逻辑不是逻辑学”的观点至今并不鲜见,其“逻辑学品性”问题一直是该领域中一个难解的议题[5]。
众所周知,非形式逻辑产生于逻辑学数学化、形式化的20世纪,其“非形式”的标识不可避免地为其招致范式压力——“‘非形式逻辑’是个矛盾术语(oxymoron)”。基于荷兰学者巴尔特(E.Barth)和克拉比(E.Krabbe)对“形式(form)”的含义分疏,约翰逊尝试辩护了非形式逻辑的“形式性”从而缓解其范式压力。简言之,“形式”一词可有三层含义:形式1指柏拉图哲学中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形式”;形式2指现代逻辑所注重的“语句、陈述的结构和形式”意义上的“形式”;形式3则是“根据一套规则体系而相应展开一个程序或过程”意义上的“形式”[6]。由此,约翰逊认为非形式逻辑作为一种逻辑并不是完全“非形式”的,它只是“非‘形式逻辑化’(或非公理化)”的“非形式2逻辑”。纵使逻辑必是形式的逻辑,非形式逻辑也并非一个矛盾术语,在形式3意义上它仍是“形式逻辑”。
在当时强大的范式束缚下,以分梳“形式”含义从而改释范式的方式来应对范式压力显得相对巧妙,但实际上突破甚至摒弃范式才是非形式逻辑学者们更成功的应对策略。严格而言,非形式逻辑产生于革新逻辑课程的动机,尽管诉求于从人工语言的形式论证到日常话语中实际论证的研究对象转移,以及从(形式)有效性到充分性、相关性、可接受性的论证评估标准革新,但它在传统的、广义的逻辑理解中(即逻辑区分好的与坏的论证)并不会面临实质性的“逻辑与否”危机。具体而言,形式化范式中对非形式逻辑的逻辑品性质疑可以被轻易地由“逻辑与否”的定性问题转化为广义理解下的逻辑学“内部关系”问题。沃尔顿(D.Walton)就提出形式逻辑从语形和语义而非形式逻辑从语用来研究论证,并由此界定逻辑学中非形式逻辑与形式逻辑的互补关系。迄今为止,应对与“非形式”相关联的“逻辑学品性”质疑时,诉诸一个传统的、广义的逻辑理解总是非形式逻辑学者展开辩护的预设前提。一方面,重回传统中亚氏《工具论》遗产(尤其《论辩篇》和《辩谬篇》)始终是公认有效的非形式逻辑自我辩护策略,另一方面,承诺非形式逻辑为逻辑学带来革新性变化并进而呼唤和展望逻辑学自身的变革,甚至还成为其有力的主动回击。毕竟,范式本是因时而变化演进的,对兴于20世纪的逻辑形式化范式,无论是回归古老的逻辑学传统抑或是预言未来的逻辑学进展,都可以成功消解它的束缚力。
时至今日,“非形式”这一限定语早已散尽其“反形式”的迷雾,而仅停留于某种修辞性和历史性意义。而随着北美与欧洲论证研究传统的融合以及当代论证研究的多学科渗入,非形式逻辑逐渐置身于论证理论之中,真正来自学科外部的逻辑学品性质疑才如期而至。面对也以论证的规范性探讨为旨归却不以逻辑学自识的修辞学(rhetoric)与论辩术(dialectics),广义的逻辑理解也不再能为逻辑品性的辩护着力,真正的逻辑学品性问题与困境由之展现。如何澄清逻辑学与修辞学、论辩术的关系,并进而阐明非形式逻辑在论证理论中的学科定位,已成为当前论证理论中最棘手的难题。
在与形式逻辑的关系调和上非形式逻辑虽已取得成功,但于论证理论中逻辑学地位的证成,却至今尚未圆满解决,而于此做出实质性工作的学者仍属约翰逊。在非形式逻辑与语用论辩术(pragma-dia-lectics)的对比中,他暗示了“逻辑学关注成果性论证而不是过程性论证(活动)”的辩护策略。正是依此纲领,他的非形式逻辑理论尽管致力于重回论证实践去理解和分析论证,却仍固守“一种论证实践的‘提取物’,一个论证活动的阶段性成果”的论证概念为理论核心[7]。实际上,以“成果性论证”为逻辑学定位上承了文策尔(J.Wenzel)以“结果、过程和程序三分来区分论证研究中逻辑学、修辞学和论辩术三种进路”的思路[6]。但文策尔只是以之区分三个探讨论证的理论视角而非由之界定三种论证概念,约翰逊所做的转换则带来了一系列理论难题。正如廷代尔(C.Tindale)所指出,约翰逊的论证概念包含着“作为成果的论证”与“作为过程的论证”的内在冲突。作为过程的论证何时结束而成为成果?或者作为成果的论证是何以完成或完整?应该是某个阶段的成果还不是整个过程的最终结果(an endthe end)?这些难题挑战的虽是其论证概念,却足以影响和解构他“以成果性论证来证成非形式逻辑之逻辑学品性”的策略本身。同时,文策尔的三分思路也正因其日益展现的褊狭性和模糊性而受到挑战与重估。无论是追溯于古老的亚氏传统,还是概观于当代的论证理论,论辩术、逻辑学和修辞学之间始终都难以得到清晰而一致的界分。正由此,不遗余力地捍卫非形式逻辑为逻辑学分支的约翰逊,其理论也竟会不断被质疑为“修辞学本质”[9]。
当然,深谙于此的约翰逊自不会囿于文策尔的思路,在对比非形式逻辑与修辞学时,他给出了更实质的辩护。他提出逻辑学关注论证的理性说服功能(rational persuasion)而修辞学关注其有效说服功能(effective persuasion),从而逻辑视论证具有展示理性的内在目的。在逻辑的论域中,“论证展示着人类的理性”,对理性的展示将决定论证的结构和注定论证以合理的方式得以完结并达到其目的。于此,约翰逊最终潜在地为逻辑引入了“(展示)理性”的标识特征。然而,在理性的旗帜下已维系了太多的产业,(展示)理性纵使可辨识逻辑于修辞,却仍将无法为之确定一个独特的身份。同时,当理性本身还在当代西方哲学的洪流中遭受重重审视之际,以(展示)理性来奠定逻辑学或非形式逻辑的学科品性,注定有更多工作尚待完成。总体而言,约翰逊的辩护迄今为止还难令人信服,当然这并不就意味着非形式逻辑的逻辑品性不可能证成,但正如他的努力所昭示的,由可能到现实之间充斥着巨大难题。
概言之,恰与其名称相应,非形式逻辑的“逻辑学品性”问题展现出从“非形式”到“逻辑”的焦点转换。学科范式压力下伴随于“非形式”的理论难题已不复紧要,而论证理论论域中纠葛于“逻辑”的定位危机却日渐艰险。更不幸地,再参以我们有着上百种逻辑定义的逻辑史,以及不断创生新分支和交叉新领域的当代逻辑进展,给边界日益模糊的逻辑学以界定更几近一个难以完成的任务。由此,调和了与形式逻辑的紧张关系并巩固了自身作为论证理论的合法性地位,已属非形式逻辑一个难能可贵的成功,而一种自身逻辑学品性的证成,至少在当前仍显得可遇而不可求。正是有鉴于此,当今非形式逻辑学者们对其学科品性的探讨纷纷开始试图摆脱“逻辑学”的身份纠葛。戈维尔(T.Govier)开创性地将其非形式逻辑新著定名为“论证哲学”(the philosophy of argument);这一名称很快得到布莱尔(J.Blair)的积极呼应,在反思“非形式逻辑”作为学科名称的不恰当性之后,他也呼吁“论证哲学的到来”,并梳理了“论证哲学”的实质性理论内容与问题[10];希区柯克(D.Hitchcock)也认同“非形式逻辑”作为学科名称不再合理且具误导性。在“非形式逻辑25周年(Informal Logic@25)”会议上,他也提议非形式逻辑更名“论证哲学”以成为哲学的一个独立分支,而不必再囿于逻辑学阵营之中[11]。
质言之,非形式逻辑学科品性的争议不再导源于“非形式”标识而是困顿于逻辑自身的界定困境,而戈维尔、布莱尔和希区柯克的策略则昭示了与此困境的纠缠并非当前非形式逻辑理论所欲求的方向。因而,选择以“论证逻辑”为之代名,我们实质上迈出了不合时宜的一步。非但更替“非形式”并无实质性意义,而且代之以“论证”更是远非明智。它不仅未能解脱“非形式逻辑”所背负的“逻辑学”界定包袱,反而更显要地将我们置于当前理论困境的中心。抛却已然辩护了的“非形式”,同时却挑开于论证理论中证成逻辑品性的难题,我们是可以期待一种比约翰逊更有说服力的辩护呢,还是一个更完满的逻辑学界定?
4 论证理论与非形式逻辑
鉴于其提倡者一致以“logic of argument”译“论证逻辑”,则援以金岳霖先生半个世纪前的一个注解,其概念含混性亦可通过新的转换而澄清。早在1941年金先生就谈及了以“logic of……”表示“……理论”的用法[12]。故而,“论证逻辑”也可转换为“论证理论”,从而摆脱前述的概念理解困境。考虑到“王充的论证逻辑”仍展开为“《论衡》的论证理论”(小节标题),以及论证逻辑也“是对20世纪70年代西方兴起的‘非形式逻辑’、‘新修辞学’和‘论辩理论’等相关内容的概称”[13],可见这一转换更吻合其提倡者的实际意图。而“论证理论”也确实被当代论证研究学者频繁地使用,足见这一转换还更符合非形式逻辑及论证研究的语境。但“论证理论”能否同时达到为非形式逻辑代名的效果呢?是否果真“informal logic就是‘论证理论’”[14]?
当代西方论证研究中,“论证理论”一词实际上涉及两个术语,“theory of argument”和“argumentation theory”,我国学者倾向于译前者为“论证理论”、后者为“论辩理论”。梳理这两者的关系进而审视此译法的适当性无疑是回答上述问题的理论起点,而理清“argument”和“argumentation”两个概念则明显是最关键的题中之义。
就字面意义而言,英文中“argument”和“argumentation”基本具有相同的义项,在日常话语中通常可相互替换。在理论术语尤其是逻辑学语境中,两者才呈现相应差异。严格而言,相比“argument”与逻辑的亲密渊源,“argumentation”几乎从未进入逻辑学的视域。一直以来,当“argument”被逻辑学缩减为一个“前提—结论”结构的抽象对象时,“argumentation”仍保留了日常话语中论证活动的具体意义。然而,当代论证研究的复兴和发展,正得益于从传统“前提—结论”结构的、抽象的命题序列式论证理解到实践情境中动态的、活动性的论证解读的范式转换。重回论证实践甚至日常话语来理解论证概念已是当代论证研究的理论起点,“社会性”、“互动性”、“目的性”等已成为论证界定的必要特征。换言之,论证理论的发展进程也是“argument”突破狭隘的逻辑学意义而向广阔的日常话语意义回归,从而重新与“argumentation”意义相通甚至等同的过程。由此,一方面当代论证研究中论证概念的解读并不与(中文)“论证”完全对等,其外延扩及论辩甚至争论[15];另一方面“theory of argument”和“argumentation theory”则异名而同谓,其内涵与外延并无实质差异。实际上,“theory of argument”是北美学者所通行的名称,“argumentation theory”是欧洲学者所偏爱的术语。上世纪80年代欧洲论证研究传统的影响,才使北美学者们开始使用“argumentation theory”,但就此转换本身或两者关系而言,却一直未引发相关的讨论。而正是论证研究领域中“argument”和“argumentation”的相互渗透,才使由“theory of argument”到“argumentation theory”的术语转换被默认为便利交流的同义转换。直到最近约翰逊才试图区分两者,却并没有得到关注与共鸣⑥,更多学者仍坚持其同义理解。布莱尔就认为“argument”和“argumentation”并无实质分别,诸多情形下都可相互替换(interchangeable),因而从“theory of argument”到“argumentation theory”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变化。伍兹(J.Woods)更认同“argumentation”只是一个对应于“argument”的浮夸和华丽的辞藻,两者之间正如“价值论(axiology)”与“价值理论(value theory)”的关系。任何“argumentation”所能表达的“argument”都能表达甚至还能表达得更好,而“argumentation”惟一比“argument”值得称道的只是作为名称的“argumentation theory”比“theory of argument”听上去会正式或充实一点⑦。
由此而言,“论证理论”与“论辩理论”的区别译法显然并不适当。首先,它潜在地将“argument”和“argumentation”区分为“论证”和“论辩”,但“论证”与“论辩”却具有“argument”与“argumentation”所未呈现的意义差别。简言之,“辩”之一字已赋予“论辩”更多的意义限制,使之限于“多主体之间相互争辩的活动”,从而“论证”与“论辩”通常不能相互替换。其次,纵使(依约翰逊的看法)承诺以“成果实践”区别“argumentargumentation”,作为论证实践之“argumentation”也不必然具有“多主体间相互争辩”的特征。换言之,“argumentation”仍不就是“论辩”。戈维尔就以“argumentation”指称单主体所提出的“主论证+补充性论证”(main argument+supplementary arguments),而汉森(H.Hansen)以之为“论证被用于劝说、证明、确信、解疑的过程”。实质上,当代论证研究中“argument”和“argumentation”都具有比“论辩”更广的外延。论证是否预设潜在在场的对象甚至多主体的参与,或者对方是被动的听众(audience)抑或主动的对话者(interlocutor),都仍是当前论证理论的开放性问题。准确而言,论辩只是一种特殊的论证,“论证必为论辩的”也并非当代论证理论学者的共识。而事实上,“论辩理论”译法正展现出语用论辩术理论对我国学界的影响⑧。正是论辩术(dialectics)的研究进路才必定预设论证中主动的对话者及多主体互动性,从而以“论辩”为其理论焦点。因此,以“论辩”译“argumentation”对“论辩术”的理论脉络虽至当不移(如语用论辩术理论),在更广的论证研究领域却失之偏颇。
质言之,“论辩理论”的译名既不当地混淆了当代论证研究的理论对象,也片面地缩减了其理论范围。当代论证研究语境中“theory of argument”和“argumentation theory”更适合都对应“论证理论”一语。由此,非形式逻辑与论证理论的关系也显得相当清晰。概而言之,“论证理论”指称(以不同的理论视角)对论证进行的描述性和规范性研究,是当代以论证分析和评估为主要内容的各种理论的概称。早在1987年戈维尔探讨“论证理论是否可能”时,就已区分了演绎主义理论(deductivist theory)、学科特定性理论(discipline-specific theory)和(论证强度)谱理论(spectrum theory)三种不同的论证理论[16]。实际论证在形态和功能上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正使之逐渐成为当代多学科和跨学科研究的理论焦点,哲学、语言学、修辞学、心理学及言语交际理论等都以其独特的学科视角渗入论证理论领域,而非形式逻辑只是其中的一种特定进路和理论[17]。一言以蔽之,非形式逻辑绝不能等同于论证理论,两者之间实质为种属之别。正缘于此,尝试区分“theory of argument”和“argumentation theory”的约翰逊也并未将任何一个与非形式逻辑相等同,而仍以非形式逻辑为诸多“theory of argument”的一种;当前学者们探讨非形式逻辑的易名时,进入论域的也只是“论证哲学”而非唾手即得的“论证理论”。
5 结束语
新兴的非形式逻辑尽管纠葛于“逻辑学品性”的理论困境,但“论证逻辑”尚不算一剂解救的良方。“论证理论”虽然标示了“论证逻辑”的实际企图,也需将之与“非形式逻辑”做出分疏。在非形式逻辑的学科定位尚待达成新共识的今时,让我们沿用“非形式逻辑”的名称。在论辩术的理论进路并未垄断整个论证理论的当前,让我们改用“论证理论”的译法。无论以非形式逻辑为理论视角去开拓中国逻辑史研究,抑或在当代论证研究背景下来引介非形式逻辑理论,都将以清晰地把握该理论本身为必要前提。任何一步看似直观的前行,都不应该逃过深入地审视与反思,毕竟许多本属轻易的进展,可能实质只是理论的陷阱。
注释:
①早在上世纪90年代阮松就在《逻辑与语言学习》以“非形式逻辑讲座”系列论文将非形式逻辑引入中国学界,近年来武宏志又以“非形式逻辑或论证逻辑”系列论文着力介绍非形式逻辑。阮松:非形式逻辑的兴起,1991(4);论证的评估—比尔兹利图,1991(5);预设:合作原则与隐含前提,1991(6);非形式谬误,1992(3);论证的建构,1992(5)。武宏志:非形式逻辑或论证逻辑:有效性,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3);非形式逻辑或论证逻辑:解释论证的策略,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3);非形式逻辑或论证逻辑:论证图解,延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1);非形式逻辑或论证逻辑:相干性,逻辑与认知,2004(3)等。
②参见赵继伦:《墨辩》是中国古典的非形式逻辑,天津师大学报,1989(6);周云之:再论中国逻辑史研究的对象和方法,哲学研究,1991(6);《墨经》逻辑是中国古代(传统)形式逻辑的杰出代表—评所谓“论辩逻辑”,“非形式逻辑”和“前形式逻辑”,孔子研究,1992(2);诸葛殷同:关于中国逻辑史研究的几点看法,哲学研究,1991(11);王克喜:从古代汉语透视中国古代的非形式逻辑,云南社会科学,2004(6)。
③参见马佩:谈谈非形式逻辑问题,河南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1);崔清田:非形式逻辑与批判性思维,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增刊);武宏志:掀起大学逻辑学教学改革的第二次浪潮,河池学院学报,2006(6)。
④实际上,许多现代逻辑学家尽管进行形式系统的研究,但仍以前述的广义理解来界定逻辑。
⑤其内容为“关于论证的定义,论证的作用,论证的要求,论证的方法和逻辑谬误与反驳”。
⑥他提出argumentation是论证的实践而argument是该实践的成果,从而“argumentation theory”是对论证实践的研究,“theory of argument”是对论证成果的研究。
⑦这些观点基于笔者与这些学者的讨论。
⑧在当代论证研究的诸多理论分支中,语用论辩术最受中国学界关注,多本该理论的著作已有中文译本,如《论辩、交际与谬误》(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批评性论辩—论辩的语用辩证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和《论辩巧智—有理说得清的技术》(新世界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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