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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改了什么?
发布时间: 2014-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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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最近,国务院学位办推出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拟于本年度启动对全国学位授权点的合格评估工作。说到评估,人们并不陌生,那么,立足于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将对研究生教育产生哪些影响,有些什么改变呢?本文作者所做的剖析,对高校如何准确把握合格评估的实质,做好合格评估工作,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学位授权点不再是“终身制”
自恢复研究生教育以来,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迅速,研究生招生规模从1978年的1万多人发展到2013年的60多万人。不过,在取得成就的同时,我们也看到研究生教育跨越式发展中所面临的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有两方面:第一是质量问题。创新能力弱是影响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关键。据2007年北京大学课题组的调查发现,在与国外的横向比较中,45%的培养单位认为,我国博士论文在理论的原创性上与国外“有明显的差距”。第二是结构问题。具体表现在研究生教育尚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导致问题的原因很多,其中较为关键的是:我国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制度的建设相对滞后,不能很好地适应研究生教育的快速发展,一个典型的现象是学位授权点能上不能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因此,在法理层面上,学位授权点不是“终身制”,更不是铁打的营盘。随着学术自身和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高校办学目标的调整和师资力量的变化,学位授权点也要进行动态调整,主动适应需求。从新发布的《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来看,是紧扣上述两点,开展周期性和常态化的认证和评估,从而打破学位授权点的终身制,以摆脱我国研究生教育面临的上述困境。
合格评估以自我评估为主
概括起来,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力求实现以下几个转变:引导培养单位由过去的被动接受评估转向一种日常的主动、自发的内在评估,强化常态性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评估方法由以定量为主转向定性与定量的结合;评估主体由过去的政府主导转向以培养单位自评为主,充分发挥第三方同行专家的作用。
从新发布的办法看,没有统一刚性标准,不设立繁琐的程序,充分考虑到培养单位的现实需要,允许各单位根据情况,统筹博士点与硕士点、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评估,允许其自主确定评估方案和评估口径、自主安排评估时间与进度,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单位积极开展国际评估或认证,根据其自我界定的标准,结合学科发展的未来前景或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间的适应性,自主调整学位授权点,如此等等都是在打破过去评估工作中的“被动式”,鼓励高校结合自身学科与培养特色自我举证和自我诊断,从而引导其围绕自身定位明确培养目标、创新培养机制和形成特色,在最大程度上呵护培养单位的自主权和特色。
评价导向转向重人才培养
从新发布的办法看,合格评估避免以科研为主导的倾向,评估内容的呈现以写实为主,突出人才培养的质量、特色和效益,淡化量化规模指标,克服了以往重量轻质、见物不见人的不良导向,把人才培养质量,而不是将科研水平置于核心地位,如学术学位重视科研素质与创新能力、专业学位重视实践与职业能力。可以说,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力求使评价导向从过去的“重科研”转变为以人才培养为核心。
总之,本次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以尊重多样性、简化程序、注重实效为原则,不仅吸纳了国际上通行的评估理念、制度与经验,而且也充分照顾了我国现阶段高等教育体制与高等教育发展的特殊性。
合格评估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避免评估走过场。以培养单位自我评估为主,很容易产生走过场和形式化的现象,偏离评估目标。为避免评估走过场,要进一步细化评估办法,制订一个具有指导性的自我评估指南,指导培养单位制定明确而具体的自我评估方案。评估方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合理性与可行性本身,就是自我评估质量的体现。
第二,无统一标准,不等于没有基本要求。以自评为主的合格评估虽然不设立统一标准,但标准和要求可能更高,各培养单位的合格标准要与其发展目标和办学水平相一致,这个标准不能低于国家基本要求,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要随着人才培养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
第三,评估是手段,诊断问题才是目的。合格评估的目的,不是为了简单的“证实”和“认可”,而是评判其人才培养规格、特色和标准是否明确,还存在哪些问题,需要采取什么举措来解决问题。因此,无论自评报告还是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其主体内容构成应该包括写实性、分析性、诊断性和规划性等多个部分,尤为突出问题诊断和改进措施。为避免自评报告流于浅表化和形式化,自评总结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查证性有必要作为考核自我评估工作的依据。同时,为便于同行与公众监督,自我评估总结报告要在指定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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