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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分党委组织师生党员集体学习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发布时间:2016-09-17

 

99日下午,学院分党委组织全体师生党员学习了《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会议由党委书记郭剑波主持。

 

 

郭书记指出,《办法》是教育部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做出的规定,使高等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办法》依据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对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工作机制与目的、工作原则、预防措施、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学术不端案件的受理、调查、认定、处理、救济与监督等内容做了全面规定,是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其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学术行为准则。

 

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有: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等行为。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等几个方面。

 

 

郭书记指出,高校是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阵地,也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长期以来,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十分严重,剽窃、抄袭、伪造等行为严重损害了高校的社会声誉。同时,大学生是党和国家的未来,承担着中华民族全面复兴的历史使命,预防和惩治学术不端不仅仅是学术公平与学术诚信的问题,也是养成大学生行为取向的问题,我们必须从培养合格的建设者的接班人的高度去认识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性。全体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遵守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弘扬优良学风,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生态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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