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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回顾丨王洪:法律逻辑的回顾与展望

发布时间:2024-06-25

2024年6月7日上午,山西大学哲学学院“会通论坛”邀请中国政法大学王洪教授做题为“法律逻辑的回顾与展望”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我院周北海教授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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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讲座,王洪教授介绍了法律逻辑学科建立的基本情况,系统回顾了国内外法律逻辑研究的产生与发展历程,结合丰富而具体的案例探讨了与法律逻辑相关的重要制度和准则。王洪教授特别强调了在交叉学科视野下进行法律逻辑研究对法学专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意义,并对法律逻辑的未来作出展望。

讲座开始,王洪教授由美国法学家富勒的经典虚构案例“洞穴奇案”引出法学理论的三个流派,也是三种裁判思维的指导原则:分析法学,社会法学和自然法学。王洪教授特别关切裁判理论的基石究竟是什么,认为上述三类法学理论分别对应张扬三种理性:即逻辑理性,实践理性和价值理性。在他看来,法学常需借助其它学科提供的思考工具来研究法律问题,法律逻辑学科就是法学借助逻辑学的工具思考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的问题。法律论证与推理理论是法学专业根底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也是法律逻辑学科研究的重点。而逻辑在法律视野下的运用十分广泛,这不仅指在论证意义上使用逻辑,而且也包含在说服、修辞学意义上,以及在论辩、争辩意义上运用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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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王洪教授简要介绍了国内外法律逻辑学科的基本情况。20世纪50年代初,人们普遍地认识到了法律研究和法律适用要大量地依靠逻辑,国外学界创立了法律逻辑学科,开始了法律逻辑研究。20世纪80年代,我国受国外学界的影响开始法律逻辑研究,1983年成立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1993年更名为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法律逻辑学现也被确立为法学分支学科。

具体来看,国内外法律逻辑研究的产生与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王洪教授提到,法律逻辑第一阶段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时期。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探讨了人类思维的基本规律,建立了第一个逻辑体系,并且在《前分析篇》《修辞学》和《尼各马可伦理学》等著作中对法律论证与推理问题进行了最早的研究。王洪教授特别指出其中几个重要思想,如《前分析篇》中论辩性推理的观念,区别于对论证策略和论证方法的选择,论辩性推理是在面对相互之间有冲突有争议的前提时如何选择立场的推理;又如《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体现的一般正义和个别正义的矛盾,用“衡平”法原则来矫正当法律一般规则不适用具体案例时产生的“不正义”问题。王洪教授认为,亚里士多德虽然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法律逻辑系统,其思想不具有现代形式,但已经具有非常先进的现代意识。

第二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末以来,在经典逻辑等现代逻辑的框架之下,国外学界确定立法与司法应当普遍遵守的逻辑法则,以及确立在司法过程中能够得以广泛使用的逻辑方法,并基于实例或案例阐明如何将这些逻辑法则与逻辑方法运用到立法与司法实际之中,先后建立了以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和斯多葛学派的命题逻辑等传统逻辑内容为基础的法律逻辑体系,以及以一阶逻辑等现代逻辑内容为基础的法律逻辑体系。

第三阶段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人们发现以经典逻辑或形式逻辑运用为框架的法律逻辑系统,不专门以法律领域的推理与论证为研究对象,没有涵盖也不能解决法律领域的全部推理与论证问题,同时也没有很好地刻画法律论证推理模式和法律论证和推理的语义模型,这些法律逻辑系统是不完整、不充分的。因此,寻求法律逻辑研究的实质性的突破成了本阶段发展的一个重要使命和趋向,正如比利时学者佩雷尔曼所说,法律逻辑不应该只等同于形式逻辑的应用。在形式逻辑没有对法律推理和论证进行专门讨论的背景下,尽管可以选择使用其来回答问题,但关键在于已有的形式逻辑理论并不能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法律逻辑应当是真正意义上可以解决法律论证特有问题的工具。王洪教授认为,法律逻辑应当以逻辑的方式回答法律思维的基本问题,回答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的基本问题。可以看到,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这样的观念已经建立起来,人们认识到法律逻辑是一门法学与逻辑学的交叉学科,在交叉学科视野下进行法律逻辑研究是法律逻辑未来发展与突破的主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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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始了法律逻辑学的教学与研究。今天我国法律逻辑学著作的体系虽然众多,但大多还是可以分为这两大类:其一,是以传统逻辑内容为框架的体系,如以概念、判断、推理、论证为主要内容的体系;其二,是以现代逻辑内容为框架的体系,如以命题逻辑、词项逻辑、谓词逻辑、模态与规范逻辑等为主要内容的体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逻辑学界和法学界受到西方学术界的影响,也开始了法学与逻辑学的交叉学科的研究。

接着,在建构法律逻辑体系的问题上,王洪教授谈到,法律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法律思维规律、规则与方法的学问。因此,人们应当从法律思维领域出发寻求对法律逻辑学的研究对象以及基本体系这些重大理论问题的理解与回答。正如德国法学家布赫瓦尔德(Buchwald)指出:法律思维有三个关键的领域,它们是法律概念和体系的建构、法律获取、判决证成。王洪老师在此基础上特别补充了一条“事实发现”。在上述事实发现、法律获取、判决证成这三个法律思维的关键领域,对应有不同目的的推导或推论,这些推导或推论可以概括为:事实推理(factual inference)、法律推理(legal reasoning) 、判决推理(judicial reasoning)。由此王洪教授概括道:“法律逻辑学以法律论证与推理为研究对象,全面地考察、梳理与概括法律论证与推理的规律、规则与方法,以解决法律领域中的事实发现、法律获取与判决证成问题。”

具体而言,第一,事实推理问题研究是在事实发现过程中,要进行相应的事实推导与论证。可以将这些推导与论证概括为事实的推断、推测、推证和推定。在事实推理框架下,对合情推理模型或模式、合理推证方法及其准则、合理推定模式与原则进行学理上的梳理、概括与刻画,是目前法律逻辑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第二,法律推理问题研究是在法律获取中,要进行相应的推导或论证,可以将这些推导与论证概括为法律推理。对法律发现或获取的推理与推导框架与模式、方法与原则进行学理上的梳理、概括与整合,是目前法律逻辑领域的一个重要的、前沿性的研究领域。第三,判决推理与法律论证问题研究,判决推理或判决论证是以事实与法律为前提或理由得出或证成判决的过程。概括与刻画判决推理或法律论证的结构与模式,以及概括与梳理判决证成或法律论证的准则与评价尺度问题,一直是法律逻辑研究领域的重要课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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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间王洪教授还详细介绍了“正当法律程序”“自由心证制度”“法官释法与造法传统”等概念,列举了丰富的典型判例,阐释了司法的论证传统与法官的说理义务,进而引出判决推理模式问题和判决证成标准与准则问题;分别介绍了阿列克西(Alexy) 的一阶谓词逻辑框架下刻画司法三段论模式,英国学者图尔敏(Toulmin)的论证模型或构造理论,约根森难题及相关真值语义学解决方案。可以看到,目前判决证成或法律论证的准则、规则与评价尺度问题的探讨有待于深入,比如“明希豪森——三重困境”问题等。

基于上述讨论,王洪教授从两方面展望法律逻辑研究的最新趋向,一方面是对经典逻辑框架的扩充与变异,另一方面是考虑建立非形式逻辑框架——语言·修辞·对话框架。在逻辑分析框架中,不能完全解决内部证成问题,更不能最终解决前提证立或外部证成问题。人们寻求亚里士多德论题学或论辩学(Topics)与修辞学的复兴,在劝说与说服的可接受性理论以及对话与商谈的交往理性理论框架下,探讨判决证成或法律论证的准则与尺度。

讲座最后,王洪教授总结到,无论如何客观的推理程序和推理规则都不能完全取代主观理性的方法和程序,使结论具有必然性的、无可辩驳的“基本原则”也并不存在,因此我们所能做的就是用合理的、有说服力的论据来探索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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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点评互动环节,周北海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全面总结,认为王洪教授的报告内容非常丰富且通俗易懂,同时也对王洪教授所提出的为法律论证和推理建立语义模型的观念给出自己的建议。在场同学也发表了自己的感想,表示王洪教授所讲的法律权威与正义的不确定性问题让自己感触颇深。

本场讲座持续近三小时,听众反响热烈,纷纷表示受益匪浅。最后,讲座在与会者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山西大学哲学学院 张晓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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